一、是否可以說走就走?
作為員工,如果要離開公司,《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他很多種方式:
員工不僅可以與公司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來解除勞動合同。甚至在公司存在一定過錯行為時,給與員工單方面的即時解除權。
但對于老板們來說,如果要退出公司,就沒有那么簡單了:
如果強行要求公司退回已實繳出資,則因造成公司財產減少而涉嫌抽逃出資,會帶來后續來自于公司、債權人的訴訟風險。因此,股東們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說走就走。
二、不想做股東了怎么辦?
法律不強人所難,既然股東已決意退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便提供了一些途徑。
(1)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71條[1]賦予了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途徑,即只要轉讓方能夠找到愿意受讓其股權的對象,則可以通過內部轉讓或外部轉讓程序完成股權的轉讓,從而退出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將股權轉讓給內部現有股東,則僅需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即可;如果將將股權轉讓給外部第三人,則需要履行通知其他股東并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相較于內部轉讓在程序上要更加復雜一點,但最終仍可達成退出公司的目標。
(2)公司減資
《公司法》第177條[2]賦予了有限公司股東通過公司減資退出公司的途徑。因為公司減資屬于公司的重大事項,所以根據《公司法》第43條第2款[3],需要公司召開股東會,并由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可以。
另外,由于公司減資涉及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因此需要履行通知債權人并按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公司法》第74條[4]賦予了有限公司股東通過公司回購股權退出公司的途徑。行使這一權利的前提是發生了第74條規定的3種情形,且該股東就這在股東會中對該項決議投了反對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股東會中未投反對票或者投了棄權票甚至沒有參加就該事項的股東會的,則無法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另外,若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下稱“《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5]賦予了有限公司股東通過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退出公司的途徑。
提起這一訴訟的前提是公司發生了《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的4種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且需要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的百分之十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方案針對的是公司的內部決策機構已經失靈且長期無法解決,對于公司是否正常盈利在所不問。即公司仍然盈利也不影響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三、一點思考
針對以上幾種方式,最簡單高效的莫過于第一種的股權轉讓了,最極端的便是第四種提起公司解散之訴了。
但即便針對于股權轉讓,也需要在現實中存在愿意受讓股權的相對人。因此,一旦成為股東,以自己的認繳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是最基本的義務,也就是不能說走就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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