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公司注冊資金不需要實繳。所以創業者注冊公司,已不需要一次性將注冊資本全部繳清,只需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繳納即可,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創業者在創業初期面臨的資金壓力。但有關公司注冊資金認繳,創業者還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相關法律規定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2、注冊資本認繳不等于“只認不繳”。注冊資金從“實繳”改成“認繳” ,并不意味著可以“只認不繳”。事實上,公司應在承諾的認繳期限內完成繳納,同時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在企業交易過程中,"只認不繳"會影響企業信譽。同時,若監管部門會對公司開展抽查,假如公司未兌現認繳的承諾,也會為企業招致相關處罰。
3、注冊資本認繳并不意味著登記數額越大越好。當前,很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認識誤區。即∶注冊資本認繳不需要一次性繳納,那么可以將注冊資本寫的大一些。因而市場上出現了很多幾千萬元注冊資本的公司。事實上,注冊資本往往代表著公司承擔責任的大小,認繳數額越大,意味著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也越大。所以,有關于注冊資本,最好從自身實力出發,并參照所在行業的登記狀況確定。
2023年9月1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公司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并開始30日的公開征求意見。(點擊閱讀原文下載《公司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 2023年《公司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最大的變化就是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在五年內完成實繳,之前的審議稿并沒有這個內容。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曙宏作的關于公司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提到: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取消出資期限、最低注冊資本和首期出資比例以來,方便了公司設立,激發了創業活力,公司數量增加迅速。但實踐中也出現股東認繳期限過長,影響交易安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認繳登記制度,維護資本充實和交易安全。對此,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期限的規定,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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