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明確,自2021年11月1日起,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那么,納稅人享受緩稅政策是否影響其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制造業小微企業是否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2個例子為您答疑解惑~~
一、納稅人享受緩稅政策是否影響其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符合《公告》規定條件,選擇適用緩稅政策的,其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享受緩繳政策確定的繳稅期限繳納緩繳稅款。 舉例:納稅人K是年銷售額100萬元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按季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在2022年1月申報期內選擇將2021年第四季度應當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全部延緩到4月申報期內繳納。如果納稅人K因為補充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辦理2021年經營所得匯算清繳退稅,則納稅人可以正常辦理匯算清繳退稅,不受納稅人享受緩繳2021年第四季度稅款政策的影響。同時,納稅人應當在4月申報期內繳納享受緩繳政策的稅款。
二、《公告》規定的制造業小微企業是否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舉例:納稅人J為制造業企業,年銷售額為3000萬元,且按月繳納,其2021年11月申報期需申報繳納所屬期為10月份的企業所得稅等稅款共50萬元,但其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只剩1萬元。納稅人J可以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就其應繳全部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不受《公告》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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