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開具1%農產品增值稅專票,能否按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2021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的解答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對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因此,你公司購進農產品,如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放棄享受減征增值稅政策,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按上述規定9%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取得了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1%征收率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按上述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答疑的口徑: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取得1%專票不得按票面金額的9%計算抵扣,只有取得3%的專票才可以。而在此之前,有很多省份的答復是: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1%征收率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在筆者看來,總局的解釋欠妥。當然,小規模納稅人放棄1%,是可以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專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稅率來繳稅。并且針對某一客戶開具3%專票的,也不影響對其他客戶享受減稅,開具1%的發票。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規定:“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之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該優惠政策是屬于稅率式減免,就好比銷售貨物稅率由17%調整到16%、13%的意思一樣。并且征收率由3%調整為1%一樣可以開具專票,與其他增值稅減免有根本性的區別:一般來說,減免增值稅項目是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糧食收儲企業除外)。那么,該文件為什么不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減按1%征收增值稅”,明確1%為征收率?因為減按1%征收增值稅就意味著享受該減免就不能開具專票。該文件暗含的意思在于:可以開具專票,相應購買方可以抵扣。相應購買農產品開具1%也可以按照規定抵扣率計算抵扣。之所以原文件中只明確了“3%”征收率,那是因為在那個時間1%征收率并未“出生”,政策制定并不能考慮未來征收率的變化,如果一味強調開具3%征收率的農產品才能計算抵扣,就顯得有點過于“咬文嚼字”。當然,國家稅務總局的解答連規范性文件都談不上。
當遇到政策爭議情況,納稅人應當如何應對?如果說本省解答與國家稅務總局解答沖突的,建議納稅人務必要留好本省解答的證據?!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l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八十條對什么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稅務機關雖然在3年內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加收滯納金。也就是說,即便是后期稅務機關發現執行政策錯誤,最多是補繳增值稅,不存在加收滯納金,更不存在罰款。
另外,對小規模納稅人原來開具的1%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開具紅字發票,重新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專票,雖然補繳兩個點的增值稅,但相對9%或10%抵扣還是值得的。如果不打算開具紅字發票處理,對原來1%已作進項稅轉出的,可以繼續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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