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非公司企業法人注冊資料: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5.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6.主管部門(出資人)的出資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出具證明。
7.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 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 使用賓館、飯店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 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商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9.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已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申請開業的企業法人,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提交出資人經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取得的分支機構核轉函。本項僅適用于主管部門(出資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法人分支機構提交。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適用本規范。
2.第3項和第9項材料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3.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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