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是終止其債權債務關系、保護債權人和投資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根據解散是否基于公司出資者的自主意思,解散可分為主動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動解散(強制解散)。
(一)清算的期限
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批準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之日。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限屆滿前15天內,向企業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
(二)清算委員會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天內,企業董事會應組織成立至少由3人組成的清算委員會,其成員一般在董事中選任,并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清算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1.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債權人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義務;
4.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5.清繳所欠稅款;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清理債權、債務;
8.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9.代表企業應訴和起訴。
(三)清算通知與公告
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7天內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工商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須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此外;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天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天內刊登。
(四)清算財產分配
企業及中外投資者須依法分配清算財產而不得作任意處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清算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管理、變賣和分配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以及公告、訴訟、仲裁及其他所需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
2.國家稅款。
3.其他債務。
企業支付清算費用并清償其全部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投資者的實際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應注意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質押等),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還有,清算過程中若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辦理。
(五)清算終結
清算委員會完成上述財產清償工作后將制作清算報告并經董事會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自清算報告提交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天內,清算委員會須向稅務機關、海關分別辦理注銷登記,并在該等手續完結后10天內,須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同時須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公告企業終止。
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清算注銷程序繁瑣復雜,對外涉及海關、稅務、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多個主管部門的清算注銷程序,對內涉及決議程序、員工安置、合同與資產處置等事項,為避免陷入清算僵局或者拖延清算進程,公司應盡早聘請專業機構就解散清算注銷各方面事項提前做好調查、預判與安排工作,以有效推進解散清算注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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